申请「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」的条件如下:
(a)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
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,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;
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,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; 及
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,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。
(b) 非香港公司
在申请提出时,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,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; 及
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,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。
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。